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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十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十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拥有十堰城区常住户口;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申请人已婚(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购买经适房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材料:《十堰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中年满18岁、具备工作能力的人均应出具证明),收入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和户口簿,以及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申请人的购买资格实行三级审查:社区居委会初审、街办复核盖章、区房管局审核。对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区房管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15天。无投诉或投诉经查不实的,将申报资料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在《十堰晚报》和《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集中公示。对申请人有投诉的,区房管局应就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投诉人,然后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再次进行公示。市房管局公示后有投诉的,市监察局组织调查核实。

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核发《十堰市城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该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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