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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伊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伊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伊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伊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伊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征收人家庭;

伊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局)、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购买资格认定文件。

自2008年起,新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2007年年底前审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已销售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尚未销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纳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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