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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赣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赣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赣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实施建设,并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赣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赣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赣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回购:

(一)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在5年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

(三)购房人无正当理由闲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购房人在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5年内,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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