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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保护让遗产生辉 | 王景慧

  

王景慧:规划保护让遗产生辉

王景慧

价值认定方面要有新思路

王景慧认为,在保护规划方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于是总体规划修编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所以市场长盛不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也大量开展。为了应对许多名城破坏严重的实际情况,规划在挖掘文化价值,重新认识保护的要素方面作了多方探索,也出现了许多对文化遗产整合展示利用的新办法。

他强调,在保护规划中,要深入发掘和认识城市历史文化,在价值认定方面体现新的思路。一般地说,有深厚历史文化内涵的地方、在历史上有过重要影响的地方,它的建设能反映当时当地的最高水平,能折射出当时经济、文化、技术的发达程度,这样的历史遗存会更有典型意义。与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相关的遗存可以保留下更多的重要历史信息,直观生动地说明事件或人物的历史文化意义,它的文化价值会远胜于建筑的价值。

他同时指出,国际上一些新的保护观念提醒我们,不要孤立地看待一个个历史遗存,而是要把它们放在文化体系、历史链条中去认识,从而判定其价值。这样,在挖掘中可有目的地找寻零散的物质载体,按“文化线路”分析整体与部分要素的关系那样,看它是否有整体上的重要价值。这在大运河遗产的遴选中已有所体现,今后在名城的保护规划中也可以予以应用。

此外,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还包括“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任务,因此,发掘出许多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保护对象,应该也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保护内容。

历史街区不能沦为仿古街

王景慧说,在《文物保护法》中确立了保护文化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3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区别不同类型文化遗产,采取不同保护目标和方法,这对理清保护策略、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但是随着保护内容的延伸扩大,在3个层次的基础上进行细分也是很有必要的。

在文物古迹的层次上,最严格的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遵循“不改变物质原状”的原则,保存它们的全部历史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它们的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了“历史建筑”的概念,它指的是有保护价值但没有(或不宜)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遗产。这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一项重要补充和细化,为继续利用提供了方便条件。随着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的扩大,产生了许多新的保护概念,如乡土建筑、工业建筑、近现代建筑以及大遗址等,对它们的保护与利用很难设想用同一种方法。可以设想在保护历史信息真实完整的原则下,要采取分层次、分类型的区别对待的方法。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层次上也遇到一些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就是要有两条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然而,许多名城在“危旧房改造”的浪潮之后,合格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余下的或者是质量已达不到相关规范的要求(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占地面积达不到60%%),或者是传统建筑质量很差,年久失修。这样的地方还能否算是历史文化街区?从城市的整体看这个地区传统深厚、格局尚存,虽不能作为历史文化街区,但也不好完全放弃。所以有的地方就设立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名目,采取了有别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变通的保护修整措施。“我认为这对历史文化名城是必要的,起码是延续格局和风貌。不过,在这里用新材料复建的‘传统建筑’属于什么性质,如何做才不至于沦为仿古街?这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王景慧说。

细致分析村镇的保护方法和管理措施

王景慧指出,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现在已普遍展开,但从保护内容的特点、保护方法和管理措施上看,还应做细致的分析。

大部分历史文化名镇只是旧区保存相对完整,保存着传统的风貌,但是外围许多地区已改建,已不再有保护价值。它们保存的只是镇区的一部分,并没有全镇范围内的格局、风貌可言。这与其他小城市的历史街区是相似的,它们比较适合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法。

也有的古镇保存十分完好,它们的山水环境、古镇格局乃至街巷和院落都是历史上留存下来的,有传统的历史风貌,有完整的规划格局。还有许多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虽小,整个村子或是有意识按某种理念的规划布局,或是顺应自然而自发形成,至今还保存着鲜明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村子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关系还保留着历史的痕迹。对这类历史文化村镇要保护的内容和历史文化名城很相似,显然就更适合于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

他同时强调,在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中,还要特别注意村镇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质朴又亲密的关系,注意生活习俗中所表现出的文化多样性价值。“我们不希望它消失或断裂。”王景慧说,“当然,这里的生活应该不断改善和提高,文化与习俗也会随时代的进步而进步,还会受到外来旅游者价值观的影响和全球化一体的冲击,这些又是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特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