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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最高罚款5万 | 胶囊房、房中房不能出租了

在广州,对于胶囊公寓、房中房,租房的人士都不会感觉陌生。这些租房,在安全上面存在着一定的隐患,现如今广州出台相关新规,这些房子将不能在出租了。

长期以来,大量群租型胶囊公寓在热点城市处于“地下经营”模式,远离监管视线,引发一系列安全、卫生问题。10月30日,广州(楼盘)市就治理胶囊公寓放出大招,从以往的“规范”到如今的“禁止”,虽然只是两个字的变化,却让胶囊公寓面临灭顶之灾。

《规则》明确了备案责任人:自行签约的,由出租人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租住租赁企业房屋的,由企业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经中介居间促成房屋租赁关系的,由中介机构办理网上备案。《规则》实施后,承租人可以不用担心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而作为备案责任的主体,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也可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完成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方便快捷。

根据2010年修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出租人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明确了住房租赁的人均居住面积,严禁群租房。结合广州近几年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首次明确了租赁住房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需要,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通知》还明确个人改造住房租赁的标准,严禁“房中房”。《标准》第三条明确了单套租赁住房的改造标准,其中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禁止“房中房”。

《通知》明确了宿舍型住房租赁的标准,严禁“胶囊公寓”。《标准》明确了单位宿舍、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的租赁住房的标准,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合理引导、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发展,禁止经营“胶囊公寓”。

依照规定,广州租赁住房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原始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出于合理引导、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发展的目的,全市确已禁止经营胶囊公寓,但目前主要是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是否包括酒店或众创空间开设的太空舱仍待多部门协调。